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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中心”职责:
1、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机关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勤政高效提供服务等方面实行效能监察。
2、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3、协调、督促机关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4、依法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5、对机关转变职能,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情况进行监察,及时制止可能影响和干扰经济建设大局的情况发生。
6、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县区、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7、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投诉“中心”权限:
1、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3、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
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移送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纪律: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准对投诉者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凡以信函
、电话及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的,均须受理,并要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不准在受理投诉和检查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擅自处理投诉问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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